《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2024年7月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本页面主要目录有关于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的:征求意见、文件全文、内容解读、相关合集等介绍

所属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征求意见日期

2024年7月9日

公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简介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提出,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光伏制造企业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应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此外,规范条件还进一步明确了光伏制造项目电耗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要求等。

征求意见

2024年7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发布《公开征求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电子信息司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进行修订,形成《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7月15日前进行反馈。

文件全文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中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关闭,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三)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并实现高品质产品的批量化生产。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应用于主营业务并实现产业化的核心专利,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且近三年未出现侵权行为;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GB/T25074)或《流化床法颗粒硅》(GB/T35307)特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0ppma和12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80μ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8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2ppma,其中异质结电池用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5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4ppma。

3.多晶硅电池、P型单晶硅电池和N型单晶硅电池(双面电池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21.4%、23.2%和25%。

4.多晶硅组件、P型单晶硅组件和N型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4%、21.2%和22.3%。

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5%、15%、14%。

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5%,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单相二级拓扑结构的光伏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5%和97.3%),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5%和95.5%。

(四)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电子级多晶硅》(GB/T12963)3级品以上要求或《流化床法颗粒硅》(GB/T35307)特级品的要求。

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6ppma和8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90μ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10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2ppma,其中异质结电池用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7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4ppma。

3.多晶硅电池、P型单晶硅电池和N型单晶硅电池(双面电池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21.7%、23.7%和26%。

4.多晶硅组件、P型单晶硅组件和N型单晶硅组件(双面组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7%、21.8%和23.1%。5.CIGS、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16.5%、15%。

(五)P型晶硅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2%,后续每年不高于0.55%,25年内不高于15%,N型晶硅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1%,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1%;薄膜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4%,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4%。

(六)光伏组件非金属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规定的B1级。

(七)鼓励晶硅组件外形尺寸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光伏制造项目电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46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44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小于57千瓦时/千克。

2.现有硅锭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7.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6.5千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产准单晶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电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0.5千瓦时/千克。

3.现有硅棒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6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23千瓦时/千克。

4.现有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5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20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10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8万千瓦时/百万片。

5.P型晶硅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5万千瓦时/MWp,N型晶硅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7万千瓦时/MWp。

6.晶硅组件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5万千瓦时/MWp,薄膜组件项目平均电耗小于40万千瓦时/MWp。

(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项目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8%;

2.硅片项目水耗低于900吨/百万片;

3.P型晶硅电池项目水耗低于400吨/MWp,N型晶硅电池项目水耗低于600吨/MWp。

(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一)鼓励企业将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及绿色化等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检测和服务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智能制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二)鼓励企业参与光伏行业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评价等工作。鼓励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优先使用绿色清洁电力,采用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建设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等方式满足绿色制造要求。

(三)鼓励企业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光伏产品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五、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I级基准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

(四)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标准,开展光伏产品碳足迹核算。鼓励企业通过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碳足迹认证,开展ESG信息披露工作。

六、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逆变器生产企业应配备环境测试、并网测试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

(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通过国家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鼓励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功率质保期不低于25年,工艺及材料质保期不少于12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鼓励企业依据相关标准对光伏产品开展可靠性试验。

(四)鼓励企业参与太阳能光伏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实施。

(五)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开发、应用和保护,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六)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七、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光伏制造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本规范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当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开展委外代工业务的,被委托方也应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

(二)光伏制造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的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须按要求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三)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4.发生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6.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

7.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自被撤销公告之日起,其新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规范公告名单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家投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管理、能源等部门。

(四)有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制造行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速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

(四)本规范条件所称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是指本规范条件发布实施后建设、投产的企业及项目。

(五)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2021年3月1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5号)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发布后,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江华对此进行了解读。

修订背景及考虑因素

《规范条件》自2013年发布以来,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1年适时进行修订,通过政策引导并在技术指标、产能利用、生产能耗等方面提出要求,促进光伏产业升级发展。截至2023年年底,已累计公告十二批共329家、撤销七批共120家光伏行业规范企业名单,名单涵盖光伏制造业主要环节60%以上骨干企业,并被应用单位、电站企业、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等广泛应用,有效促进了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目前,在行业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也进入了新一轮的行业震荡周期,产业阶段性供需失衡、产业链价格快速下滑、企业经营承压。对此,行业呼吁在加强行业自律、减少行业内卷的同时,也需要在宏观行业管理政策层面优先支持有技术、有品牌、有自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引导避免低水平盲目扩张,优化光伏产业发展环境,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一相关标准、提升产品质量等。修订后的《规范条件》《管理办法》顺应了行业发展需要和技术发展最新情况。

主要修订内容

通过与2021年本规范条件进行对比,总结主要修订点如下:一是继续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避免低水平重复扩张。二是提高部分技术指标要求。三是加强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四是引导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五是鼓励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六是加强规范名单的动态管理。

避免低水平重复扩张方面的具体举措

在目前光伏供需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加强供给端的调控是加快推动供需恢复平衡的关键举措,为此,《规范条件》继续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避免低水平重复扩张。同时,对于除了多晶硅之外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也将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0%提升至30%。

技术指标要求

《规范条件》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高了相关产品技术指标。同时,基于N型单晶电池和组件逐渐成为技术发展主流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对于N型电池、组件等产品相关要求。如,将现有单晶硅光伏电池、组件项目平均效率指标分别由不低于22.5%、19.6%提升至P型电池、组件效率不低于23.2%、21.2%,N型电池、组件效率不低于25%、22.3%。新建单晶硅光伏电池、组件项目平均效率指标分别由23%、20%提升至P型电池、组件效率不低于23.7%、21.8%,N型电池、组件效率不低于26%、23.1%。现有项目P型和N型电池、组件平均效率值为行业平均水平,新建项目P型和N型电池、组件平均效率值综合考虑了行业先进水平以及政策发布实施后行业可以达到的指标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其一,异质结电池相对于其他n型电池技术,对N型硅片的技术指标要求宽容度更高,因此单独制定了异质结电池用n型硅片的技术指标;其二,目前行业内存在以TOPCon为主的N型单晶硅电池产线测试效率达到26%及以上,在入库时严重降档的问题。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就此专门邀请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专家、主要企业、第三方检测计量机构座谈交流,并基于第三方机构测试数据,测算业内N型TOPCon单晶电池平均效率为25%。据此,《规范条件》中规定现有项目N型单晶硅电池平均效率不低于25%,指标值符合行业实际。同时,该指标取值方法对引导N型单晶电池、组件效率科学准确标定、促进行业长期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考量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避免资本无序扩张、提升产品质量、稳定产品价格的有效途径。为此,《规范条件》在前期引导企业持续加强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基础上,丰富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提出光伏制造企业应具有应用于主营业务并实现产业化的核心专利,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且近三年未出现侵权行为的要求,鼓励企业按照《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完善相关体系建设。同时,强调对产品高可靠、长寿命的要求,将工艺及材料质保期由10年提升至12年,提升产品衰减技术指标,并增加可靠性试验要求。

产业发展的绿色引导

《规范条件》进一步丰富了绿色制造内容,引导产业持续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如,提高现有及新建多晶硅、硅锭、硅棒、硅片、电池、组件项目电耗和水耗指标,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绿色化要求,鼓励企业参与光伏行业绿色低碳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引导企业开展光伏产品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增加了光伏产品碳足迹核算等要求,鼓励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披露工作。

鼓励企业参与制(修)订

提升标准供给水平是提升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软实力”的关键。为此,《规范条件》鼓励企业参与太阳能光伏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太阳能光伏产业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实施。鼓励晶硅组件外形尺寸满足《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外形尺寸及安装孔技术要求》要求。

加强规范名单动态管理

对于加强规范名单的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是充分发挥政策实施效果、提升政策实施水平的必要举措。为此,《规范条件》对于撤销公告资格的情况,专门增加了“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条款,一是与《管理办法》中按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要求相呼应;二是通过强化政策约束提升行业监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