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颖,女,汉族,1954年3月生,河北乐亭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正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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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54年3月

出生地

河北乐亭

简介

2015年6月25日违纪被查。 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016年3月15日被提起公诉。 2016年9月月7日,天津市二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

人物履历

1977.03-80.08在天津纺织工学院自动化系学习;

1980.08-87.06任天津市纺织装饰品工业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办公室主任;

1987.06-92.05任天津市纺织工业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工程师、外经科科长;

1992.05-93.01任天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主任科员、乡镇企业培训中心副主任、乡镇企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处长;

1998.03-02.02任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总经理、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北辰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区委副书记;

2006.03-09.05任天津市乡镇企业办公室主任;

2009.05至案发任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6月25日,据天津市纪委消息: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蒋颖(正局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逮捕

2015年9月1日因犯受贿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审查起诉

2015年11月19日,蒋颖涉嫌受贿一案,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院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颖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6年9月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34.8488万元、港币1.5万元、翡翠玉镯1只,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