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2023年10月任女士夫妇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同济大学告上法庭。2024年6月28日,法院裁决认为任女士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其起诉。同年7月6日,任女士夫妇递交了上诉状。
事件经过
2015年3月,任女士考取2015级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在职读硕期间,任女士完成了全部课程的考核,并按照同济大学的学位申请规定达到了论文答辩、论文成果发表和论文外审等要求,她多次向学院申请学位评审未果。2023年8月,任女士向学院表示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后,她收到学院邮寄来的证书。证书上显示,任女士在我校材料工程专业已完成硕士学位培养计划,依据《同济大学章程》授予工程硕士学位,上面有时任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个人签名,照片处盖有同济大学的钢印。
任女士称,等拿到这个证,看到日期时才知道学位证在一年前就已经登记了。也就是说,2022年6月30日,同济大学已经向她颁发了学位证书。在任女士与学院沟通过程中,2022年7月11日,学院却公告撤销了同济大学颁发的证书。2022年7月11日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官网发布公告,对任女士等5人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任女士的同济大学学位证仅仅“存活”了11天。其间学院并未书面或电话告知任女士本人。
任女士认为自己的遭遇并非个例,导师名下包括她在内4名2015级工程硕士均被学院“不授予学位”,她有理由怀疑学院领导和老教授有隔阂,才被区别对待。任女士在此期间经历了2次查重、两次外审。2022年7月,学院要求她写承诺,“就是最后一次评审不过就不能再申请。”
学位授予权争议
任女士丈夫认为,同济大学作为国内知名985高校,将“学位授予权”下放给二级学院,是权力滥用,违反《行政性许可法》和《学位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评审是在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但同济大学下放给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没有权利否掉学校的所颁证书,因为学位授予必须是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开会,没有无记名投票,都无权撤销。
事件处置
投诉沟通未果
从2022年7月开始,任女士和其他3名不被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开始向同济大学校长办公室投诉。任女士夫妇向学院和同济大学校办多次沟通,并向教育部监察委反映未果。
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任女士夫妇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同济大学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发布的诉讼裁定书显示:同济大学延期发证和材料学院扣证的行为,没有对任女士的合法性利益产生影响,虽然任某某求学的时间长达8年,但最终还是拿到证,所以不应该起诉。裁定书还认定,在任女士申请学位的3年内,同济大学材料学院所做的“不予授予学位”的行为是过程行为,均都不可诉。2024年6月28日,法院裁决认为任女士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其起诉。
提出质疑
任女士夫妇提出质疑称,2023年10月26号起诉,2024年2月份法院立案。行政诉讼不能调解,立案就很艰难,法院说诉讼材料有问题。5月8号开庭,6月28号法院审结,最终说没有资格,为什么立案审查时未提出。庭审质证环节,学校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无同济大学盖章,甚至部分证据就是几张打印的A4纸,但最终在裁定书中都被法官采纳。
提起上诉
2024年7月6日,任女士不服裁定提交了上诉状。
事件回应
院办老师
2022年7月13日,任女士与院办老师打电话,要求学院出具书面不授予的原因和理由,通话录音显示,院办老师称:“我们学院可能是没有权利去说你的学位是可以还是不可以,我们把学生论文报个意见给学校,最终授予还是不授予,这个确实不是我们能决定的。”
对接学位事宜老师
2022年7月20日,任女士与对接学位一事的学院老师的通话记录显示,对方表示:“因为你们特殊,这个确实是正在特殊处理,你大论文和小论文都缺少实质性的东西啊!”
同济大学教务处
2024年7月8日,同济大学教务处一位工作人员答复称:“学位都已经授予了,她现在是在打官司嘛。她起诉了,法院已经判决下来了,驳回她的所有起诉了。”当被询问任女士拿到手的这份学位证书究竟是否有效时,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说。
同济大学学校信访办
2024年7月8日,同济大学学校信访办工作人员表示,不了解任女士投诉的相关情况,可以跟学校宣传部门联系。
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7月8日,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工作人员称,这个情况不太清楚,不是具体负责人,会跟领导请示的。
对接学位事宜老师
2024年7月8日,此前和任女士对接学位一事的学院老师,这位老师回应称已经离职,以官方说法为主。